有「試用期」這件事?趙國涵律師:法律上沒有
新加入一個職場,第一個遇到的就是「試用期」,但你知道其實試用期早已經被法條刪除了嗎?面對主管跟你說有試用期,以及相關的福利該怎麼處理呢?試用期的各種眉眉角角該怎麼應對,快來看律師趙國涵傳授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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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已無「試用期」,但勞資可自行約定
台灣現行的勞動法律施行細則中,早已刪除「試用期」的相關明文規定。
雖然法規沒有明訂,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與員工仍可另外約定試用期。實務上最常見為期3個月,只要約定時間不要太長,通常不會有爭議。
薪水可協議,但「法定福利」絕對不可打折
試用期期間薪水若較低(例如打9折),前提是必須「經過勞工同意」,並清楚約定通過試用期轉正後的薪資。
包含勞健保、加班費、年資計算與請假權益等,試用期員工與一般正式員工完全一樣,通通適用勞基法,雇主絕對不能打折。
若公司規定「前三天是訓練期不給薪」,這是絕對違法的。只要勞工有出勤、給付勞務,老闆就必須給付薪水。
試用期解僱標準與勞工自保途徑
試用期內雇主是否能隨時要求員工離開,目前有兩派見解:勞動部較重視勞工權益,認為仍適用勞基法,須遵守預告期間;法院實務則較具彈性,認為雇主本來就有試用期的任意終止權,但前提是雇主不能有「權利濫用」的情況。
若在工作過程中遇到雇主不遵守契約、任意解僱或違法資遣,勞工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進行申訴與檢舉,或是預約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以確保自身的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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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團隊】
採訪 蘇筠家
攝影 朱嘉淳 陳芝珊
剪輯後製 朱嘉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