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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否不再會有過勞問題?

雖然現在國內已有至少4千多名私立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保護範圍,但僅佔全國醫師人數不到1成,且住院醫師每周工時仍達80小時,超過歐盟規範的48小時,勞基法真的有保障到醫師權益嗎?真正受惠的又是哪些人呢?

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否不再會有過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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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醫生列入勞基法?

勞動部於 108 年 3 月 12 日公告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 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 基準法」,並自 108 年 9 月 1 日生效。

其中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亦即:

1. 西醫師

接受1年期、2年期醫師 PGY 訓練階段及部定 23個專科訓練階段之醫師;不包含接受次專科訓練之醫師。

2. 中醫師

依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2年期負責醫師訓練之中醫師。

3. 牙醫師

接受2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及部定10個專科訓練階段 之牙醫師。

至此,多數人應該覺得看起來是所有醫師全部都列入;事實上,各縣市政府勞動局會受理各醫療院所中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住院醫師,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簽定約定書核備作業,但勞基法排除了公部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住院醫師、主治醫師以及實習醫師(有學生身分),所以仍有超過9成的醫師因不適用勞基法而處於過勞的環境。

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又是什麼?難道沒工時限制也沒加班費了?

責任制並不是完全無限制,而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相關的條件,責任制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但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意思是可以另行約定,並非無限上綱,至於加班費只要是超過約定的工時還是要給加班費或是補休,且不得強制補休。

雇主不能片面強制要求員工一律只能補休(參勞基法第24、32、32-1條),若雇主有此要求,勞工申訴後最高可以裁罰雇主100萬(參勞基法第32-1、79條)。

適用勞基法的住院醫師權益懶人包

所以適用勞基法的住院醫師和護理師都是責任制嗎?

如同前述所說,責任制並不是完全無限制,而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相關的條件,以保全業為例,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明訂工時安排應合理化。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即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當更多的醫護人員適用勞基法後 會面臨哪些問題?

人力短缺會更加嚴重

要逐步漸低工時的衝擊力道,每週88小時工時降為80小時,那也就是說若是不符合教學醫院規定,將撤銷教學醫院的資格,此外80工時也將納入明年教學醫院評鑑的重點項目,此時政府態度卻是人力短缺本該擴大招募,不該大量運用住院醫師取代原先就需要做的工作,但人力明顯不足!不只是醫生,護理師更是難找,醫生處理完高難度醫療,後續醫療照顧又該找誰?急診室暴力又要如何面對?

反而降低學習機會,面臨經驗不足的危機

工時縮短雖然是美意,就像早年一例一休一樣,考量並沒有全方便,後續才衍生變形工時、國定假日等規範。此外,外科醫師的科教會議多,更不可能排於醫師上班時間召開,大多是下班後的時間,而且還得等醫師休息才能舉行,學習時間反而減少了,經驗不夠可能延長工作時間,間接造成過勞的可能性。

醫院成本增加

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後,醫院人力成本仍大幅增加、近年健保點值不斷下滑,可營運成本卻不斷攀升,例如一例一休、每週工時40小時等等,成本增加但人力又無法短時間增加情況下,相對應病人可能無法受到好的照顧,醫護人員疲勞度也只會增加。

結論

政府應調給付補人力,想辦法增加投資醫療相關產業的人才,而非嚴格規範工時,就算醫院人資神通廣大,現今少子化危機想要完全補足人力,幾乎是天方夜譚,修改政策或是推出新政策,應連同配套措施一同修正,而不是推一個修一個,亦或是推出後把人民當白老鼠實驗看看,不行再修正。

 


本文轉自: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不再過勞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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