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若提要求 雇主不得拒絕提供的5大事項
身為員工,突然被公司要求在當日自請離職,還要趕緊繳交辭呈給人事單位,到底該如何因應與自救?難道只能乖乖照辦嗎?先別慌張,來聽聽資深人資專家給的建議再行動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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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到一個老同學的求助,因為他被公司通知做到當天,請他趕快打辭呈交到人事單位,一直問我該怎麼辦?要注意雇主應提供及不得拒絕項目。
經過多方詢問,整體狀況大概是這樣:他在現在的公司年資兩年多,擔任老闆司機的工作,每天上午6:30要去接老闆,晚上8點把老闆送回家。
公司要求他離職的原因,就他的敘述,是因為太累,加上生病吃藥,所以有幾次早上爬不起來,導致遲到而晚去接老闆,老闆立刻要求把人辭退,因此人事單位要求他自己提辭呈。
當然,我同學順便抱怨,時間很長沒有加班費,且沒有特休,薪資28K,但是請事假是扣1000元等等事項。
首先,我是先說明,主管司機適用勞基法第84-1的責任制,相關的工時、假日等都是雙方約定,不過第84-1條並沒有排除第38條的特別休假,所以還是要先回到當初雙方的勞動契約,才能進一步了解。
接著,他傳了一份他們的合約書,當然裡面完全沒提到84-1或是工時、假日等等規定,裡面其中有一句話:「如乙方工作不力,甲方得隨時解聘。」而公司就是依據這句話,要求員工自請離職。
當然,這裡面有好幾個問題,包含雙方的勞動契約沒有約定是屬於84-1條責任制工作者,也沒有規範相關的工時、假日等權益;特休、加班、事假扣薪等等都是有問題的。
此外,工作規則也沒有載明相關的違規事項如何衡量,這些事項都並不明確,幾次遲到,是否就構成了解雇或是資遣的事由。總之,以此要求員工做到當日自請離職是絕對有問題的。
我向他做了些說明並提供一些建議,他最後很氣憤,表示要投訴公司。我請他至少除了爭取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外。另外跟公司索取出勤記錄與薪資明細等資料,他問了公司後說,人事表示從來沒出過這種資料,還要向高層請示。
公司一定要提供或不得拒絕項目彙整
對於這樣的公司,我們只能表示真的很無言,在此,整理出一些公司一定要提供,或是勞工有提出時,公司不得拒絕的一些項目,供大家參考。
雇主應提供及不得拒絕項目 | ||||
項目 | 類型 | 條文內容 | 依據 | 罰則 |
工資 | 應提供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基第21條第1項 | 2-100萬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基第22條第2項 | 2-100萬 |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基第26條 | 9-45萬 | ||
工資明細 | 應提供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 基第23條第1項 | 2-100萬 |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 基細14-1條第2項 | |||
服務證明 | 不得拒絕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基第19條 | 2-30萬 |
出勤紀錄 | 不得拒絕 |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基第30條第6項 | 2-100萬 |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 基細21條第2項 | |||
申請改調 | 不得拒絕 | 女工在姙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 基第51條 | 9-45萬 |
只要法條裡有「應」這個字的,就是一定要做的事,當然,這個表並不包含所有雇主應要做的事,例如依勞基法第38條,有關特休相關事項雇主也應書面通知勞工等等,這裡只是摘要部分較重要的。
但,無論如何要特別提醒,出勤記錄與工資明細等書面資料,都是勞工有需要不得拒絕,一定要提供的。
勞工針對前述項目請求權為至少5年
而大家也知道,工資、加班費及未休特休工資的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是5年。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9月27日(84)台勞資2字第134376號函,資遣費之請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規定為15年。
也就是說,出勤記錄與工資明細一定要給,而且工資相關項目的請求權至少有5年。即使員工還在職時,沒給加班費員工沒異議,離職後再追討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與其如此,何不一開始就守法呢?
本文轉自:『曹新南專欄』勞工要求 雇主不得拒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