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要離職的員工,雇主可以拒絕嗎?
雇主不能拒絕員工離職,但並不表示員工沒有任何責任。究竟離職要怎麼提?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員工又該怎麼應對呢?
文章目錄
當員工已經向公司提出離職時,雇主能不能拒絕這項請求呢?近期有網友在社群媒體發問,應該如何說服主管讓她辭職?原 PO 表示,與主管面談了4個小時,並提出各種理由,如工作分配不均、薪水不成正比、與同事之間相處關係微妙(若事情做不好會被同事開玩笑地打頭)、想轉換跑道等,主管聽完後仍說要她再考慮,即使原 PO 後來還是決定離職,沒想到主管卻表示要她說服同事,若同事願意讓原 PO 離職,他才會再考慮這份離職請求!
離職在法律上的性質為「形成權」:不需要同意即可發生
想要人才留下的心情其實不難理解,畢竟現今人才市場競爭激烈,要招募到合適的人進公司其實並不容易,但面對員工提離職,雇主可以拒絕嗎?其實只要員工提出離職的意願,公司是不能拒絕的!
離職在法律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意指權利人一方的意思、意願傳達給對方,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也就是說,形成權是一方說了算的權利,只要將自己的意見告知他方就能產生法律效果,這代表形成權這種權利行使在法律上是不需要對方同意的。
雖然不用對方同意,但不見得雇主就不能慰留,畢竟勞資關係如果能好聚好散是很重要的,俗話說「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這句話不管是在人資處理員工離職,或員工要提離職時都很常聽見,即使江湖很大,也難保之後不會有相見的一天。
員工未遵守「離職預告期」,仍執意要離職?
另外,或許你也會想知道,員工若未遵照離職預告期,執意現在就離開可以嗎?依照勞基法在離職預告期的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者,須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須於20日前預告;若工作3年以上,須於30日前預告。
原則上離職預告期是讓公司在這段期間內有緩衝時間找人、進行相關工作的處理,雖然勞基法上有規定期間,不過還是有員工「說走就走」的情況發生。
面對突如其來的離職,其實雇主也是不能拒絕的!但不代表員工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舉例來說,若先前雙方有約定過「離職預告期不足法定天數」的違約金,雇主是可以向員工要求;另外若公司會因員工離職而受損,公司也能另外提出求償。
既然慰留無效,「離職面談」要說什麼?
既然員工要離職公司不能拒絕,人資還是有辦法能改善日後這種狀況持續發生,那就是透過「離職面談」溝通,當你已經知道慰留員工無望,在離職面談上還是可以透過員工的回饋,知道公司內部有哪裡需要改善。
雖然大部分的人認為,離職面談只是流於形式的過程,員工向公司吐露真心話可能帶來風險,一不小心就會惹上麻煩,因此多數的人資都會將精力放在招募上,而忽略離職面談的重要性。
一個有效率的離職面談雖然對降低離職率不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根據每位離職者在面談中的回饋, HR 可以提出有效率的改善方案,逐漸將公司組織氣氛導正方向。
不過,要怎麼談才能將離職面談擺脫「流於形式」的膚淺印象?需要靠幾個小技巧來改善,如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時,思考由誰來談?使用什麼工具談?談論內容?以及要避免談什麼等等,都是 HR 們可以多加留心的地方!
面對員工離職,雇主還須重新找人是件頗頭痛的事,但要注意,若員工去意已絕,就不該、也不能強留;總歸一句,談離職時雙方好聚好散,對勞資關係來說才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