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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媒體超瞎發文影響公司 當心被炒還可能吃上官司!

品牌小編在社群媒體 Threads 不當發文被抨擊、飲料店員工惡搞產品還 po 上網,面對這些在社群媒體闖禍的員工,雇主究竟該如何應對?就讓本文身為法律專家的作者來一一解答。

社群媒體超瞎發文影響公司 當心被炒還可能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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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ard 社群平台流傳一段影片,只見穿著飲料店制服的員工,嘻笑說:「我不知道會長怎樣哦,感覺會變很黑……」,接著把超髒的運動鞋,放進疑似用來煮茶的大鐵鍋中,還倒入洗衣粉,以大型夾子將運動鞋壓進鍋內攪拌。

影片一出,網友立即痛罵太噁心、超缺德的、超沒衛生。飲料店總公司於次日上午立刻發布聲明:「 Dcard 社群平台上匿名發布飲料店員工嬉鬧影片,經中區總部查核為該區管轄之加盟主店員個人行為,因個人情緒於營業場所做出不當嬉鬧行為,已經造成商譽的損害,已通知潘姓與林姓兩名員工立即離職。」

 

依法開除胡搞員工,需要付資遣費嗎?

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在本案中,飲料店應該是引用這個規定,開除這些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

雇主依照這條法律被開除的員工,無須對員工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連資遣費也可以不給,也不用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被開除的員工無法申請失業認定及給付,甚至員工行為若造成雇主商譽及營業損失,公司還可以向這些胡鬧的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一般公司之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條款,均有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行為,以及禁止侵害公司商譽之規定。本案中之員工用煮飲料的鐵鍋洗髒鞋,甚至上傳至網路社群媒體,明顯違反前述條款,應無疑義。

 

如何規範員工的社群媒體使用?

由於網路社群媒體普及,無論是 Facebook 、 LINE 、 Instagram 、 X (原 Twitter )、 Threads 或是 TikTok 、小紅書等,使用者若在社群媒體上發布與雇主有關之資訊,極易引起雇主困擾,所以許多企業紛紛就員工使用網路社群媒體予以規範,例如不得以公司職稱對外發表言論、不得發布穿著公司制服照片等。

為避免工作與私人生活在社群媒體混淆產生困擾,企業對員工使用社群媒體行為予以適度規範,無可厚非。但如果員工有類似前述的不當行為時,雇主想對員工施以懲戒處分甚至解僱,必須注意規範的合法性,建議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社群媒體使用規則」條款,做為員工於私人時間使用社群媒體之明確規範。

 

員工私人發文連帶影響公司商譽,可以開除他嗎?

然而,若是員工發表的言論與公司無關,但卻間接影響公司形象,又該如何?一位知名媒體人在其個人粉專上,針對時事議題發表其看法,結果被網友們砲轟,甚至有不少網友揚言抵制該媒體,對公司形象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可以因此解僱該名媒體人嗎?

員工在工作以外的社群媒體與個人言論,原則上不屬於工作內容或勞務提供的一部分。再者,倘若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契約或設定的工作規則,並沒有把員工於社群發布的個人言論,以及對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列入規範中,且未遵循「解僱最後手段性」,那麼未必能夠成為合法的解僱理由。

 

建議明訂社群媒體使用規則

對員工而言,在私人社群平台上抒發個人想法,屬個人的言論自由,然而當公私領域的界線越來越模糊,一旦公開的個人發言帶有爭議性,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服務單位時,在發言之前就必須謹慎小心,避免影響雇主商譽或工作內容。

對雇主而言,即使員工的發言不涉及公司業務,社群的負面評價仍有可能傷及企業形象,但有時還不能構成解僱員工的理由。

除了解僱員工之外,仍有其他應對方式(如警告、申誡、記過等懲戒處分、調職等),非不得已盡可能不影響員工工作權。同樣的,建議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社群媒體使用規則」條款,以作為員工於工作及私人時間使用社群媒體之明確規範。

社群媒體發達的現今,出現越來越多員工在社群媒體上闖禍的情事,希望以上提供的案例與建議,可以給員工及雇主一些警惕和解答。

 

本文出自:《勞資小白超實用寶典:懂一點法律3,32道勞資難題,招募、資遣、性騷防治全應用》,陳業鑫,天下雜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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