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法強制退休可「協商」延後年齡,本次修法帶來的影響?
《勞動基準法》修法允許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但無強制力,最終仍由雇主決定,對勞動環境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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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退休年齡的協商可能性
本年7月《勞動基準法》修正,明確指出65歲為「得」強制退休的年齡,而非「應」強制退休。同時提醒勞工,當雇主提出強制退休時,可以主動提出協商請求。協商的定義根據教育部《重編國文辭典修訂本》是「共同商量」,其本質並無強制力。因此,即使勞工提出協商,最終結果仍需雙方同意方可執行。若協商破局或遭拒絕,則回歸雇主的強制退休命令。
為何退休年齡協商不常見?
退休年齡本來就在協商範疇內,但實務上較少人提出,原因在於雇主通常基於業務需求來決定是否行使強制退休權利。當勞工對企業已無吸引力或不再適任,雇主傾向執行強制退休,給勞工留下的談判空間極為有限。此外,法律保障的最低標準為雇主提供了執行強制退休的合法依據,只要不違法即可。像薪資協商案例,雇主拒絕勞工加薪要求並不違法,同理於退休議題。
雇主對協商的態度與規範影響
對於雇主而言,接受延後退休的協商可能意味著維持原有的薪資水準,無法透過調整來減少成本,這可能會降低雇主同意協商的誘因。法律亦禁止雇主基於年齡因素進行不公平對待,如降低薪資。雇主更可能選擇將65歲以上勞工退休後,以彈性更高的定期勞動契約重新聘僱,這樣既符合法規,又不影響企業競爭力。
本次修法對勞資關係的實質影響
本次修法的實質影響有限,主要是增列「可協商」的文字,但未改變雇主行使強制退休的權利,也無要求雇主在行使權利前需與勞工協商取得同意。因此,對於實際勞動環境的影響,可以說微乎其微,仍以雇主的自主決定為主導。因此,本次修正的實際影響為:沒有任何影響。
2024-07-22補充,勞動部新聞稿:
勞動部說明,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係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年齡。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