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是否該出勤與發薪爭議多 人資專家精準說明
現行法規中,對於「颱風假」並無明文規範勞工是否有出勤義務,導致每當遇到放颱風假,勞資總是會對出勤與發薪產生各種爭議。面對這難解的問題,就讓人資專家詳細說明,替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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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基法中,並無颱風假或是天災假這種假別。每當遇到颱風,民間企業該怎麼處理,總是一吵再吵,在此透過圖表做個整理。
颱風假出勤狀況總整理 | ||||||||
宣布停班 | 出勤原因 | 該日屬性 | 工資 | 加班費 | 補假 | 建議 | 依據 | |
天災(颱風假) | 出勤 | 營業需求 | 工作日 | 本薪 | 無 | 無 | 可優給、交通、 安全協助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 勞工出勤管理及 工資給付要點 |
未出勤 | 可不給 | 無 | 無 | |||||
天災事變 突發事件 | 不管有無宣布 | 因天災等因素, 需救災搶修等 | 工作日延長 | 加倍 | 12小時休息 | 勞工無第42條理由 不得拒絕 |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 | |
例假、國假、特休 | 加倍 | 補假1日 | 勞基法第40條 | |||||
休息日 | 依休息日 | 12小時休息 | 勞基法36條3項但書 | |||||
緊急退避 | 颱風期間若勞工因出勤安全問題,可行使「退避權」不出勤,得不付工資 | 天然災害......要點 | ||||||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得予以解雇、調職、 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 |
颱風假究竟是不是假期?
現在大家說放颱風假,是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由地方首長宣布停班停課,不過這是針對政府機關為主,只是一般民間企業都跟著比照。
放假的區域
因為各縣市可能不一致,所以是只要居住地、工作地或路途中所經過的縣市,有任一縣市宣布停班,就可以放假。
工資的部分
- 颱風假出勤:
若是非救災,只是雇主因為自身營業考量,要求員工要出勤,例如百貨業,雇主認為放假生意會好,要求員工出勤,這天就仍然是正常工作日,不另給加班費並不違法。
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颱風假出勤,考量安全及感受,建議還是要從優給予,並提供交通、安全相關的協助。
- 若是不出勤:
因為這不是勞基法的假,勞工可以不出勤,沒有提供勞務,所以雇主若不給付放假時段的工資,是可以的。當然勞動部的建議,是「宜」不扣發薪資,這也涉及到勞工的感受度。
- 上班到一半放颱風假:
若原本應上到下午6點,主管機關上午宣布下午4點開始放颱風假,若大家4點就下班,餘下的兩小時工資,可給可不給。
但若是勞工上到6點才下班,這2小時還是本來的正常工作時間,所以是可以不給加班費的。但是考量到員工放假仍堅守崗位,雇主若可以多給一些,員工的情緒上也會好一點。
勞基法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有許多朋友的疑問,是颱風屬於天災,所以天災出勤,不應該是加倍同時補假一日嗎?其實不是。
勞基法第40條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指的是那天本來不是工作日,而是勞工本來的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舉例若是碰到颱風,導致停電,台電人員搶修恢復供電,這就符合條件。該日出勤加班費1倍,同時事後給予補假一日。
可參本篇合法加班費部分, 『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另外,若是正常工作日,發生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也是因為救災或處理突發事件的理由,8小時內仍屬原本的正常工作時間,並不另外給予加班費。超過8小時之後,則是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並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給予一倍的加班費,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也就是至少12小時的休息。
而休息日的部分,並不適用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而是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3項但書的規定延長,然後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用休息日的標準發給加班費,事後同樣再給予至少12小時休息。
可參勞動部民國107年0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0號函:
「...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
有關勞基法第32條適當之休息,可參內政部民國74年03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285665號函:
「...至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註:107年3月1日新修勞基法第32條,原第3項改為第4項)
另可參《天災停班出勤 是否算加班並補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注意事項》
緊急退避權的例外
天災中已經出勤,不管是不是救災,一旦勞工工作中,認為有可能發生危險,可以自行停止工作退避,並立刻報告主管。這出處是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同時,這樣的自行退避,因為已是出勤階段,雇主仍要給付薪資,且不得對勞工不利,當然,這裡指的是勞工沒有濫用權利,可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3項: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可參勞動部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另一種狀況,嚴格說來不算退避權,是指發布颱風假了,但雇主要求上班,而勞工評估出門風險過大,拒絕出勤,這時侯雇主是不可以對勞工不利,但也可以不用給付薪資。
這部分可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結語
- 颱風不是假,只是可以合法不出勤。雇主不給薪資不違法,若雇主給薪是優於法令。
- 雇主若於颱風停班停課時,要求勞工出勤,務必考量安全問題,並給予交通協助,並建議能優於法令給予。
- 優給部分,必須要向員工說明清楚,讓員工也能體認雇主的善意。
- 勞基法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是要搶救、救災、處理突發事件才有的,並不是颱風假出勤就有加班費與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