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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不揪也是霸凌?職場人際相處的潛規則

英國曾出現「團購不揪」引發職場霸凌訴訟的案例,引發廣泛討論。本文將透過該案例,結合勞動部指引以及2026年職場霸凌新制,解析職場霸凌的認定條件、案例判斷方式,以及雇主依法應負的防治與處理責任。

團購不揪也是霸凌?職場人際相處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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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團購不揪案例引發討論 

各位夥伴有聽過團購不揪構成職場霸凌的案例嗎?是不是有點難以想像?那我們就來看看這件值得討論跟借鏡的英國案例吧! 

新聞連結:同事訂披薩不揪!她控「職場霸凌」狀告法院獲賠90萬(2021-05-08 自由時報) 

職場不法侵害的定義 

首先,我們先看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的定義: 「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之範圍,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其次,我們可參考這份指引的附件五「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主管層級」。

【2026新法特別補充】

台灣於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首度引進「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將職場霸凌從過去的指引層級升格為法律明文。

新法明確定義:「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這代表「冷落、孤立」等隱性侵害,已具有明確的處罰法源。

英國案例的兩大重點 

這個案例我們要討論的是下列2點: (1)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或方式欺負勞工。 (2)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將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等。 綜以上分析可知,若英國的案例直接套用台灣的制度與法律,仍是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的認定條件 

所謂職場霸凌,雖然看起來很抽象、偶爾會覺得不容易定義,但還是可以從幾項原則、條件判斷: (1)持續性行為,即突發、單一行為不算 (2)該行為會直接/間接導致勞工受上傷害 (3)前述傷害包含:身體、心理與社交關係 (4)加害者為優勢;被害者為弱勢(並非單純以職務高低認定) 

【2026新法特別補充】

根據 7 月 1 日上路之新法,霸凌認定須經過調查程序,符合5大關鍵要件(發生於執行職務過程、行為人為同一單位人員、利用職權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合理範圍、致身心健康危害)。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新法打破了過去「一定要持續發生才算」的觀念! 法規新增了關鍵但書:「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也就是說,若涉及極端的人格貶損、當眾嚴重羞辱等重大事件,即使只發生單次,也可能直接被認定構成職場霸凌。

 

案例舉例說明 

前面說了這麼多,不如我們直接舉例看看吧: 

主管A想要排擠某甲,但是由於某甲樂善好施,擁有良好社交關係;反觀主管A本來就因欺善怕惡、時常仗勢欺人,而不得人心。 

  • →雖然主管唆使其他同仁排擠某甲,卻根本沒有任何同仁配合 
  • →在社交關係上,某甲屬於優勢方,主管反而是弱勢方 
  • →某甲根本不受到主管A行為的任何影響 ★此時恐怕就無法成立職場霸凌的事實 

但是!

  • →主管A若是針對某甲的工作表現,持續進行無理由地挑剔,甚至刻意加重/減少某甲的工作內容 
  • →在職場管理權上,主管A屬於優勢,某甲則屬於弱勢 
  • →主管A的不當行為致使某甲身心俱疲、難以正常提供勞務 

★此時即有成就職場霸凌的要件! 

雇主的責任與法律義務 

最後,提醒一下雇主有防治、處理職場霸凌的義務! 

【2026新法特別補充】

 新制上路後,雇主的防治責任與罰則大幅提升:

  • 分級防護義務
    企業依員工規模需建立對應機制。10人以上需建置申訴管道;30人以上需訂定霸凌防治規範;100人以上則必須設立調查小組。
     
  • 知悉即須處理
    不限於正式申訴,雇主只要透過口頭報告、第三者告知等管道「知悉」事件,就必須主動介入調查與啟動隔離、心理諮商等保護措施。
     
  • 兩階段通報義務
    接獲申訴時需於7個工作日內通報;事件處理結案後需於10個工作日內再次通報。
     
  • 大幅提高罰則
    若公司違反防治義務且未改善、對申訴人進行降職/資遣等報復行為,可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若因違反防治義務導致員工罹患憂鬱症等職業病,最高可重罰 450 萬元,且依法將會公開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此外,若最高負責人本人(如老闆)被認定霸凌,個人將被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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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我是勞資手札 / 我們隨便寫,你們隨意看

勞動法令是認識勞資關係的其中一種方式,但非常簡單且直接的方式。雖然是想到甚麼寫甚麼,沒有很認真雕琢文字,但還是希望能提供一點勞資關係、勞動法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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