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不揪也是霸凌?職場人際相處的潛規則
英國曾出現「團購不揪」引發職場霸凌訴訟的案例,引發廣泛討論。本文將透過該案例,結合勞動部指引,解析職場霸凌的認定條件、案例判斷方式,以及雇主依法應負的防治與處理責任。


文章目錄



英國團購不揪案例引發討論
各位夥伴有聽過團購不揪構成職場霸凌的案例嗎?是不是有點難以想像?那我們就來看看這件值得討論跟借鏡的英國案例吧!
新聞連結:同事訂披薩不揪!她控「職場霸凌」狀告法院獲賠90萬(2021-05-08 自由時報)
職場不法侵害的定義
首先,我們先看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的定義: 「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之範圍,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其次,我們可參考這份指引的附件五「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主管層級」。
英國案例的兩大重點
這個案例我們要討論的是下列2點: (1)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或方式欺負勞工。 (2)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將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等。 綜以上分析可知,若英國的案例直接套用台灣的制度與法律,仍是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的認定條件
所謂職場霸凌,雖然看起來很抽象、偶爾會覺得不容易定義,但還是可以從幾項原則、條件判斷: (1)持續性行為,即突發、單一行為不算 (2)該行為會直接/間接導致勞工受上傷害 (3)前述傷害包含:身體、心理與社交關係 (4)加害者為優勢;被害者為弱勢(並非單純以職務高低認定)
案例舉例說明
前面說了這麼多,不如我們直接舉例看看吧:
主管A想要排擠某甲,但是由於某甲樂善好施,擁有良好社交關係;反觀主管A本來就因欺善怕惡、時常仗勢欺人,而不得人心。
- →雖然主管唆使其他同仁排擠某甲,卻根本沒有任何同仁配合
- →在社交關係上,某甲屬於優勢方,主管反而是弱勢方
- →某甲根本不受到主管A行為的任何影響 ★此時恐怕就無法成立職場霸凌的事實
但是!
- →主管A若是針對某甲的工作表現,持續進行無理由地挑剔,甚至刻意加重/減少某甲的工作內容
- →在職場管理權上,主管A屬於優勢,某甲則屬於弱勢
- →主管A的不當行為致使某甲身心俱疲、難以正常提供勞務
★此時即有成就職場霸凌的要件!
雇主的責任與法律義務
最後,提醒一下雇主有防治、處理職場霸凌的義務!
- → 勞基法、職安法與民法皆有規範
- → 未依法處理,將使勞工可依勞基法 第14條1項6款中止契約
- → 雇主亦會因此而產生損害賠償(民法184條)、連帶賠償(民法188條)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