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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不揪也是霸凌?職場人際相處的潛規則

英國曾出現「團購不揪」引發職場霸凌訴訟的案例,引發廣泛討論。本文將透過該案例,結合勞動部指引,解析職場霸凌的認定條件、案例判斷方式,以及雇主依法應負的防治與處理責任。

團購不揪也是霸凌?職場人際相處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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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團購不揪案例引發討論 

各位夥伴有聽過團購不揪構成職場霸凌的案例嗎?是不是有點難以想像?那我們就來看看這件值得討論跟借鏡的英國案例吧! 

新聞連結:同事訂披薩不揪!她控「職場霸凌」狀告法院獲賠90萬(2021-05-08 自由時報) 

職場不法侵害的定義 

首先,我們先看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的定義: 「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之範圍,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其次,我們可參考這份指引的附件五「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主管層級」。

英國案例的兩大重點 

這個案例我們要討論的是下列2點: (1)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或方式欺負勞工。 (2)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將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等。 綜以上分析可知,若英國的案例直接套用台灣的制度與法律,仍是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的認定條件 

所謂職場霸凌,雖然看起來很抽象、偶爾會覺得不容易定義,但還是可以從幾項原則、條件判斷: (1)持續性行為,即突發、單一行為不算 (2)該行為會直接/間接導致勞工受上傷害 (3)前述傷害包含:身體、心理與社交關係 (4)加害者為優勢;被害者為弱勢(並非單純以職務高低認定) 

案例舉例說明 

前面說了這麼多,不如我們直接舉例看看吧: 

主管A想要排擠某甲,但是由於某甲樂善好施,擁有良好社交關係;反觀主管A本來就因欺善怕惡、時常仗勢欺人,而不得人心。 

  • →雖然主管唆使其他同仁排擠某甲,卻根本沒有任何同仁配合 
  • →在社交關係上,某甲屬於優勢方,主管反而是弱勢方 
  • →某甲根本不受到主管A行為的任何影響 ★此時恐怕就無法成立職場霸凌的事實 

但是!

  • →主管A若是針對某甲的工作表現,持續進行無理由地挑剔,甚至刻意加重/減少某甲的工作內容 
  • →在職場管理權上,主管A屬於優勢,某甲則屬於弱勢 
  • →主管A的不當行為致使某甲身心俱疲、難以正常提供勞務 

★此時即有成就職場霸凌的要件! 

雇主的責任與法律義務 

最後,提醒一下雇主有防治、處理職場霸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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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我是勞資手札 / 我們隨便寫,你們隨意看

勞動法令是認識勞資關係的其中一種方式,但非常簡單且直接的方式。雖然是想到甚麼寫甚麼,沒有很認真雕琢文字,但還是希望能提供一點勞資關係、勞動法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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