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日休假日上班怎麼算出勤加班費?員工休假規定權益知多少
具投票權的勞工若投票日原為工作日,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若雇主因業務需上班,且不妨礙投票,得經同意出勤,應支付加倍工資;如雇主違法,最高可罰100萬並補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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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過去在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有投票權的勞工皆能行使參政權,如果具有投票權、當天是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該依法讓勞工放假、工資照給;如果雇主需要勞工出勤,則應發放雙倍工資。
勞動部曾提醒過,投票日放假「一日」指的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選舉日若須出勤,休假日上班加班費與出勤工資怎麼算?
雇主若徵求員工同意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該支付當日出勤工資,工資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類型:
原本工作日的員工:
- 該日則為休假日,不出勤,但工資照給,不得扣本薪。
- 若有出勤,除工資照給之外,對出勤時段的工資應加倍支付。
例:原約定出勤 8 小時,員工投票用 2小時,實際工作 6小時 → 雇主要支付 6小時 × 2倍工資
原本休息日或例假日的員工:
- 若原本就屬休假日或例休,但員工若出勤,仍可申請請假投票。
- 出勤工資依法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前兩小時加給 1 又 1/3 倍,後 6 小時加給 1 又 2/3 倍。
公司若沒依法給假或給薪,員工如何維權與違法處罰機制?
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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