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打卡與出勤紀錄怎麼算?勞基法打卡規定一次搞懂
近日台灣部分地區因大雨宣布停班停課,但仍有未停班區域受捷運、高鐵停駛影響而遲到。勞動部重申:只要員工能舉證交通誤點非其責任,雇主不能處罰並應支付工資,相關誤點證明應由員工提供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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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打卡與出勤紀錄怎麼算?勞基法打卡規定與交通延誤處理一次搞懂 近日大雨有感,台灣部份地區因此宣布停班停課;至於未宣布停班停課之地區民眾,卻因大眾捷運、機場捷運及高鐵一度停駛而遲到,勞動部指出:員工如可舉證交通意外確實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即不得以遲到或曠職懲處員工,工資仍應依合約給付。
大眾交通誤點導致遲到怎麼辦?依勞基法打卡規定處理原則
員工因交通不可歸責因素耽誤出勤,不能視為遲到或曠職
根據勞動部過去曾在1985年10月就曾發過函釋,明示:「勞工如搭車上班,途中若發生交通意外而晚到或未到,不可歸責於勞工,除非雇主查明原因不實,否則不得以遲到或曠職懲處員工,此段時間的工資應依合約或工作規則給付,若仍有爭議則由各地勞工局處裁決。」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班途中遇到天災,例如地震、風災、水災或泥石流等,即使未使用公司交通工具,造成遲到並非出自於個人原因,並能提供證明,雇主不應將其視為曠職或遲到,更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但因遲到或未能執勤的時間,得不發工資。
交通誤點證明很重要!雇主不得私自更動出勤紀錄或強制請假
不過有關交通誤點證明,目前除了公車很難判別,還無法核發相關的證明,其他像是台鐵、高鐵以及捷運皆可去官方網站申請。
如勞工因搭乘公共運輸誤點而導致遲到,可要求業者提供誤點證明,員工若能提出有效文件證明「責任並非在己」,則公司不應刁難員工,如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則可開罰雇主2萬至10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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