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新挑戰:《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與職場治理
114年7月施行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不僅保障公共利益,也對勞工權益與人資管理帶來重大影響。HR與主管必須謹慎處理揭弊相關的人事決策,建立完善保護與紀錄機制,以降低法律風險並維護公平職場。


文章目錄



114年7月施行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雖然以公共利益為核心,但對泛公務企業與人資部門而言,更重要的是 勞動權益保障與人事管理風險。這部法律不僅關乎公共利益,也與人力資源管理息息相關,對 HR 及主管來說,意味著人事決策需要更謹慎,以避免誤踩法規紅線。
一、勞工身分揭弊者的權益保障
若揭弊者屬於勞工身份,則其權益保障更具體且與勞動法密切連動:
- 無須預告終止契約:揭弊勞工如在30日內知悉遭不利措施,可依第10條立即終止契約。
- 資遣費與退休金: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支付法定給付。
- 薪資補償:額外可請求相當於6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 復職困難之補償:若雇主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復職,須支付12個月工資補償金。
這些規定代表勞工揭弊者能獲得「契約終止權 + 法定給付 + 額外補償」的三重保障。人資部門在處理爭議時,必須特別注意保障程序,否則將面臨重大法律風險。
二、報復性人事措施的風險
本法第8條明文禁止報復性不利措施,其涵蓋範圍極廣:
- 人事處分:解職、降職、撤調、考績不利等。
- 經濟懲罰:減薪、扣薪、剝奪獎金或退休金。
- 職涯機會剝奪:限制教育訓練或晉升機會。
- 工作條件不利變更:職場霸凌、惡劣環境、調職等。
對 HR 而言,這意味著任何針對揭弊者的管理決策都會被高度檢視,若與揭弊行為時間上相連,恐被推定為違法報復。
三、舉證責任倒置與救濟挑戰
法律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即揭弊者僅需證明「先揭弊、後遭處分」,就可推定雇主違法。此時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必須證明不利措施另有正當理由。
HR 在調查、考核或解僱案件時,必須建立完整的文件紀錄與正當理由,以免在爭議程序中敗訴。
四、人資部門的責任與實務注意
在人力資源管理層面,必須注意:
- 禁止報復性措施:降職、調薪、解僱等不得與揭弊掛勾。
- 契約條款無效化:任何禁止員工檢舉的條款均屬無效。
- 保護身分機制:應設立內部匿名檢舉與保密制度,避免洩漏揭弊者身份。
- 教育訓練:強化主管與 HR 對揭弊保護的認知,避免誤判為違紀行為。
違法者除了對受雇者的民事責任外,還可能被處以 5萬至500萬元罰鍰,顯示立法的強烈威嚇效果。
這部法律提醒 HR 與管理階層: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同時,也必須重新檢視內部治理制度,建立透明、公平的職場文化,才能避免陷入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