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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作無關的個資,禁止詢問?淺談《就業服務法》第5條

保障求職者及勞工權益的《就業服務法》,卻讓雇主頭痛不已,什麼都不能問的話要如何招募到合適的員工呢?究竟什麼問題可以問,什麼問題不能問,資深HR專業解析帶你深入法條細節,找到平衡關鍵。

與工作無關的個資,禁止詢問?淺談《就業服務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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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業服務法》面前,雇主可以了解求職者及員工的個人資訊到什麼程度呢?

前幾天,一位客戶老闆轉發一則關於面試的媒體報導給我:

「面試不能問星座、血型、婚姻,這也不能問,那也不能問,那還面試幹麼?」

 

關鍵是有歧視的事實

《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定: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首先,我要說的是:違反此條法令的關鍵在最後四個字「予以歧視」,也就是有歧視的事實!

什麼是歧視的事實?就是以上述條件為由而不錄取。這就像酒駕是違法,但不是禁止喝酒的道理是一樣,如果錯誤解讀此法,那麼面試時連出生日期都不能問了!所以,根本不需要無限上綱、因噎廢食!

招募實務上,有些求職者對於所期待的工作職缺,面試後會主動積極詢問狀況,比如以下的案例……

 

求職者:「您好,您說三天後會決定,請問現在我有被錄取嗎?」

人資:「抱歉,您的優異資歷不符合這個職缺的需求,主管選擇其他人了,我們已把您的履歷列入公司人才庫裡,以後有適合的職缺會再通知您!」

求職者:「我有多年的專業經驗,薪資要求也不高,怎麼會沒被錄取呢?」

人資:「這是部門主管的決定,我們只是聽命行事。」

求職者:「那我可不可以直接問部門主管,面試那天我們談得很愉快,他也稱讚我很專業、很適合這職缺。」

人資:「呃……主管現在沒空。」

求職者:「那他何時有空?我再打給他。」

 

一個原本可以簡單回覆的問題,卻因為擔心觸犯法條,不敢說明未錄取的理由,因此變成一個無言的結局……

確實有些雇傭條件無法明言,但由於對法規理解的偏差,一些人認為只要跟工作無相關的都不能問、不能說,請問哪些條件是跟工作無關?誰來決定哪些條件與工作無關?絕對是雇主公司,不是求職者吧!

各種工作職缺有不同的條件需求,除了需要專業技能和相關經驗外,有的還要考量主管的管理思維、工作環境特性等。

我在三十歲時幸運獲得第一個經理職的工作,上班一陣子後問總經理,我的經驗只有幾年且沒做過主管,為何錄用我?他說因為所有應徵者中,只有我的年紀比他小!

 

求職者的感受很重要

除了不得有歧視的規定外,《就業服務法》第5條還明文規定了幾點應遵守的事項,在此不予贅述,僅就落實法規的實務執行面提出三點淺見:

一、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個人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很多公司會在面試時要求求職者填寫一份資料表,這幾年越來越多人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就業服務法》的重要性,不願意提供一些他認為與工作無關的資料。

當然,人資不需要勉強求職者要完整填完,雖然此舉必然會影響雇主對求職者的評估結果,但他填多少算多少。在此,也強烈建議有些事不要在招募過程主動提問,包括是否懷孕、性傾向等較敏感的問題,除非求職者主動說明。

二、營造輕鬆的面試氣氛

求職者對面試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身為主人的公司雇主,要盡量營造輕鬆自在的面試過程,如此一來,若職缺條件真的需要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範的項目,面試官可使用不同的問法,不要直接了當地詢問,藉由委婉迂迴、輕鬆聊天的方式,善用提問技巧讓求職者願意主動說明。

如果求職者拒絕回答,自然就不要再追問下去,更不能以不提供、不回答就無法錄取之類的話語威脅對方。

三、不錄取通知及回答方式

誠如上面提到的有趣案例,面對態度主動積極的求職者,人資在回答時不需要隨之情緒起伏,只要溫柔地回答公司已錄取他人即可,畢竟人資不一定清楚部門主管的錄取標準,無論不錄取的原因為何,均不需多言。

另外,有些公司會使用人力銀行或公司的制式信件回覆給未錄取的求職者,雖然讓求職者不必苦苦等待,更顯得公司有制度,但回覆內容寫到「您的履歷會列入我公司的人才庫」,實際上公司沒有人才庫機制,或者即使有也都是束之高閣,每次新職缺還是重新在人力銀行刊登招募廣告尋找人才,就建議各位人資不要再使用這樣虛情假意的說法了。

 

有些招募條件不能明說

招募作業有很多相關法規要遵守,特別是在招募資訊的揭示上,像是月薪四萬元以下要寫明薪資範圍、不能寫「享勞健保」(因為勞健保是員工基本權利,不是福利)、不能寫「限XXX應徵」(《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列之條件)等等。

因此,若職缺確實必須考量某些條件時,在過濾履歷表時就應該先根據主管需求做初步篩選,也可以利用各人力銀行提供企業的人才搜尋機制來撈取履歷表,面試錄取決策時,也以主管的錄取決定為主即可。

畢竟,如果公司倉庫需要一個強壯的男性員工搬運重物,你會跟老闆說這樣是性別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嗎?有些事,能做,不能說!

 

原文標題:能做但不能說的面試技巧!淺談就業服務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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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我是菲大 / 中小企業最佳的人資夥伴

超過二十年管理實務經驗,輔導上百家企業人資系統導入和優化管理制度,不空談管理理論和勞動法令,秉持「合法、合情、合理」的管理達到勞資和諧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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