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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權利不能等!職場性騷擾申訴有期限嗎?(下)

職場性騷擾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但依加害人職位與受害人身分不同,申訴期限各異。本文整理申訴時效與特例規定,協助受害者把握關鍵時間,勇敢行使法律權利,不讓傷害被輕忽。

保障權利不能等!職場性騷擾申訴有期限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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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外部申訴,要注意期限 

雖然職場性騷擾的被害員工向公司提起申訴是沒有期限的,但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向地方勞工(動)局提起申訴的情形[12],就有申訴期限的限制,超過期限政府就不會受理這件申訴案了[13]。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的期限,會依照被申訴人和申訴人在職場的身分、地位不同,而有不同的期限。 

(一)被申訴人的身分 

被申訴人,就是被害人主張職場性騷擾的行為人,會依照他對被害人是否具有權勢關係、是不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對外申訴的期限有以下不同[14]: 

  1. 沒有權勢關係的一般性騷擾:知悉2年內,最長不超過5年:如果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權勢關係,例如只是同事、下屬、供應廠商等,那被害人就必須在知道被性騷擾時起2年內,最長從性騷擾行為結束時起算不超過5年。 
  2. 權勢性騷擾:知悉3年內,最長不超過7年: 如果行為人對受害人的工作有指揮、監督的權力[15],例如行為人是被害員工的直屬主管,或是應徵者的面試官,被害人的考績、能否被僱用受對方掌握,比起一般的職場性騷擾更不容易向外求助[16],所以規定較長的時限——被害人在知道被性騷擾時起3年內,最長從性騷擾行為結束時起算不超過7年,都在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申訴案的時限內。 
  3. 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離職時起1年內,最長不超過10年: 如果被申訴人不但是主管,甚至是整間公司的最高負責人,例如公司的董事長、社團法人的理事長[17],受害人很可能根本不敢在在職期間提出申訴,所以法律另外規定,受僱者可以在離職日起1年內向地方勞工(動)局提出申訴,即使知道被性騷擾已經超過3年也可以提出,不過最長從性騷擾行為結束時起算不超過10年。 

(二)申訴人的身分 

當遭受性騷擾的勞工是未成年人,會有特別的規定。因為公司可以合法僱用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童工、未滿18歲的未成年勞工[18],為了加強保護所有未成年勞工,即使知道被性騷擾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或3年,只要受到性騷擾時還沒成年,受害人都可以在18歲成年日[19]起3年內向地方勞工(動)局提出申訴。 

四、結語 

有報導指出,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中有8成選擇隱忍不申訴[20],可能出於擔心異樣眼光,甚至怕影響工作等原因而不敢申訴,或是需要花一些時間才能理解、意識到遭受職場性騷擾,並花時間開始蒐證。法律設有申訴機制鼓勵受到職場性騷擾的人勇敢說出來,但也提醒必須注意相關時效期限,避免法律上權利因為超過時效而不能主張或行使。

 

註腳: 

[1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1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8條第1款:「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申訴逾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 

[1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2、3項:「 II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I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依前項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一、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 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15]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項:「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16]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修法理由(2023/8/16):「另考量被申訴人如具權勢地位,申訴人受限其關係,不易向外求助,恐逾越申訴時效,爰於第二款定明被申訴人如具權勢地位,申訴期限為自知悉性騷擾時起三年內;但自性騷擾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17]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本法所稱最高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二、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18]勞動基準法第44條:「 I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II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9]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20]公視新聞網(2023),《#MeToo在台灣 職場性騷擾每年估25萬件但8成不申訴【圖表】》。

原文連結:原文作者陳琦姸/保障權利不能等!職場性騷擾申訴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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