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7天離職有薪水嗎?合法薪資計算與給付一次看
員工工作3天或未滿7天就離職,薪水到底要不要給?又該怎麼給?本文透過案例,說明破月薪資計算原則、常見違法約定,以及員工不告而別時的正確給薪方式,避免雇主誤踩《勞基法》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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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愛玩課 鄒靜修
新聞個案
新進勞工6月中在桃園一間食品公司上班,7月只上2天半,隨即請了事假、病假,到了7月8日即不知去向。老闆火大,以曠職開除員工,並表示曠職1天要扣3日薪,決定不敘薪。
員工不滿沒拿到2天的薪水,向桃園市政府申訴,市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公司2萬元,公司不服,興訟抗罰,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司的上訴主張均在一審提過,未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不符合受理要件,因而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另一個案是勞工只做了一天就覺得自己不適合,於是跟老闆提離職;傳訊息問老闆:「不好意思,請問昨天這樣子有算薪水嗎?」老闆看了回答:「我們至少要做滿7天」。結果下場就是這樣啦!
選項
- 不理它。
- 電話通知(沒人接)。
- 存證信函。
- 抬頭支票(禁止背書轉讓)+雙掛。
- 清償提存。
選1-3都很有可能會被罰2萬喔!因為,只要離職員工一告上勞工局,馬上被罰!到底《勞基法》是怎樣規定的呢?
工作未滿7天離職有薪水嗎?
《勞基法》第22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所稱「另有約定」或「特別約定」者,應限於約定工資給付的日期、次數及方式,或有利於勞工的給付約定,並不是雇主可任意與勞工約定扣減工資的事由及金額,或任意設置領取工資的門檻。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離職當天雇主就應該結清工資給勞工嗎?勞工在自行提出離職後,若雙方有約定好給薪日期,那雇主可以在原本就約定好的日期給薪,若是超過約定好的日期,那就會變成積欠薪資。
所以,勞工就算只有工作一天,也應該給薪資。約定「工作未滿七天離職,不得領薪。」 或「試用期間內不支薪」或「試用一周,未通過考核,不得領薪」,或「工作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離職假日不計薪。」都是無效的啦!
上班3天離職薪水怎麼算?
薪水計算上,雇主必須按照實際到職的天數(包含假日),依比例計算,並依法結清支付。
基本計算原則
如果是月薪制的員工,工作未滿1個月離職,都按照「破月薪資計算」。
- 計算公式: (月薪 ÷ 30) × 實際在職天數(包含平日、例假、休息日)。
- 範例:月薪33,000元,12/1報到,12/3離職,當月工作天數總計3天;可領 (33,000元 ÷ 30天) × 3天 = 3,300元
延伸閱讀:破月薪資計算怎麼算?月中到職或離職薪資這樣做才合法
離職薪水怎麼拿?
員工離職(包括不告而別),老闆還是得付薪水(債務),人家又沒說不領(債權沒消滅)。
方法1:抬頭支票+雙掛號
以支票給付薪水,並在支票的「憑票支付」欄位上,填寫收款人姓名,確保只有該指定人能夠兌現,且禁止背書轉讓。
記得要以「雙掛號」寄給該名員工,除了可以追蹤寄件,還會提供收執證明,確保支票已由指定人簽收。
方法2:清償提存
清償提存是指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 《民法》第326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清償提存之情況,債務人須有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知債權人而難為給付之提存原因,使得為之。
- 《提存法》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實務上,員工做沒幾天就離職甚至不告而別的情況並不少見,但只要實際有提供勞務,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工資,不能以「未滿 7 天」、「試用未通過」等理由拒發薪水。若無法順利聯繫員工領薪,透過抬頭支票或清償提存,才能真正消滅給付義務,避免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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