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辱罵犯錯員工致對簿公堂 官司輸贏關鍵竟是這點
人在職場,難免遇到犯錯遭主管責罵的情形。但犯錯員工因不滿降薪懲處,所以不經預告解除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這樣合理嗎?員工犯錯、老闆辱罵,還因此對簿公堂,這場勞資糾紛究竟誰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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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打到最高法院第三審的案子,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 (106/07/06),大概的時間摘要如下:
原告勞工97年開始受僱於被告公司,在104年9月時遭雇主辱罵,因此於104年10月主張因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6款之規定,所以不經預告終止與被告公司間僱傭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不成,在104年11月提起告訴,於105年6月臺北地方法院初審判決;接著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在106年3月判決;最後最高法院106年7月上訴駁回。整個案子打了大約一年半多,這算快的。
案件摘要
整個案件詳情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看細節,這邊只非常簡單的摘舉部分:
主要起因是該員工有利用上班時間曠職外出承接他案,又因此有紛爭導致公司收到律師函,雇主氣得對員工破口大罵,並公告懲戒降職降薪。
所以勞工主張雇主辱罵、及不當降薪懲處,所以不經預告解除契約並要求資遣費;但雇主則主張因為員工犯錯,大罵是情緒與口頭禪,並非人格侮辱,最後因為員工不經預告離職,公司以連續曠職3日開除。
如果您看到這邊,會認為是誰對呢?員工有犯錯,雇主該怎麼辦?或是員工受到不合理對待,該摸摸鼻子認了嗎?
這個案子,其實第二、三審都維持初審的看法,一方面認為公司懲戒員工是合理的,所以降職降薪部分合法;但同時,雇主辱罵部分也成立,所以員工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合理,同時雇主要賠償勞工的精神損失。
判決關鍵
細節就不在此贅述,但是我們看到整個判決書,辱罵場合勞工有錄音,其他也有LINE等通訊軟體逐字對話摘出。法院判決並非只憑單方面或很表面就能夠定論的,仍需有詳細完整的證據方能評斷。
整個案子看起來,勞工犯錯在先,也難怪雇主會氣得跳腳。確實有不少欺負勞工的慣老闆,但是,心存惡意的刁員工也是存在的。
從人資主管的角度來看,我們希望善待員工,畢竟,自己的身分也是勞工,既然幫雇主要處理好「人」的問題,當然希望是透過鼓勵、激勵,讓大家發揮最大產值,而非在中間製造勞資對立。
但是,我們也會碰到刁員工,甚至被偷錄音的狀況都可能發生。因此,不管在人前,還是人後,仍然秉持守法的作為,才是最佳的態度。
本文出自:『曹新南專欄』員工犯錯 雇主辱罵 誰會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