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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勞資爭議 搞懂 5 種常見結束勞僱關係的方法

在職場中,離職並不只是單方面的說走就走,無論是員工提出,還是雇主終止契約,都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本文整理出 5 種常見的終止勞動契約方式與規定,幫助勞資雙方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避免勞資爭議 搞懂 5 種常見結束勞僱關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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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營公司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人力縮編的情況;而員工在工作一段時間後,也可能開始考慮職涯轉換的可能性。無論是雇主或勞工,當雙方有意終止勞動關係時,更需要謹慎思考。尤其依據不同的離職情況,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也不盡相同。為了避免勞資爭議,本文將介紹 5 種常見結束勞動契約的方式,以及其相關規定。

 

1. 自願離職

首先,最常見的就是由員工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也因為是出於自主意願,因此老闆不需另外支付資遣費。但如果想做到雙方好聚好散,還是要特別注意「離職預告期」以及「簽署離職文件」兩個重點。

不管是正職或打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都要按照年資對應的離職預告期提前告知,只要是入職滿 3 個月以上,就沒辦法提完離職馬上走人。而且如果沒有遵守離職預告期而造成公司損失,甚至還可能面臨被雇主求償的情形,不可不慎!

自請離職法定預告期

年資

預告天數

未滿 3 個月

免預告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天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天

3 年以上

30 天

另外,雖然《勞基法》沒有明文規定員工必須簽署離職單,但只要員工已向雇主表達離職意願,無論透過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還是建議員工填寫或簽署「離職申請」、「離職單」等相關文件,並清楚註明申請離職日期、正式離職日期,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2. 資遣(經濟性解僱)

第 2 種結束勞動契約的方式為資遣,又稱作「經濟性解僱」。當雇主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業務變更、勞工無法勝任業務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雇主可向勞工預告終止契約。提出資遣時,雇主也應根據勞工的年資,依法提前通知:

資遣法定預告期

年資

預告天數

未滿 3 個月

免預告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天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天

3 年以上

30 天

假使雇主沒有事先通知資遣,而是直接告知勞工「明天不用來了」,按照《勞基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仍須支付資遣預告期間的薪資。例如:勞工在公司任職 1 年半,臨時被通知下周起不用上班,即使雇主未提前 20 天通知,依法仍需支付 20 天預告工資。

除了資遣預告期,雇主還得依法計算勞工的資遣費、提供每周 2 日的謀職假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保障勞工被資遣後請領失業補助。

 

3. 懲戒性解僱

相對於資遣,另一種為「懲戒性解僱」,屬於勞工有重大過失時的解僱類型。根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當勞工有以下情形時,雇主可以不用預告,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 在訂立勞動契約時有舞弊、欺騙等行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可能。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無法改以緩刑或無法以繳納罰金來代替服刑。
  • 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營秘密,致雇主權利受損。
  •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

懲戒性解僱不僅不用支付資遣費,也無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換句話說,被懲戒性解僱的勞工,只能領到截至離職日前的實際工作天數報酬。

不過,雇主在對勞工進行懲戒性解僱時,務必保留相關證據,無論是文件、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佐證解僱正當性的資料,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如果無法提出充分舉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僱,到時候雇主除了需支付工資,還可能被要求與勞工恢復勞動契約關係。

 

4. 自請資遣

當勞工因重大過失而遭到雇主懲戒性解僱,反過來思考,如果雇主出現惡意或違法行為,勞工是否也能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呢?答案是可以的!「自請資遣」就是勞工維護自己權益所能採取的離職方式之一。

根據《勞基法》第14條,如果雇主有故意不發薪資、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法定休假不足、未投勞健保,或其他違法、違反勞動契約的情事,勞工都能夠據此向雇主自請資遣,而且勞工無須遵守預告期,並有權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勞工認為自身權益因雇主的違法行為而受損,想要自請資遣時,務必在得知狀況後的30天內提出終止契約要求,否則將喪失依法主張的權利!

 

5. 合意終止契約

除了上述由勞工或資方主動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之外,還有一種是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按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當勞資雙方意見一致,無論是以書面、口頭表示或未提出異議,只要具備雙方同意的事實,就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合意終止契約最常發生在雇主準備進行大規模資遣,或對於特定員工是否符合資遣的法定事由仍有疑慮時。這時,勞資雙方會針對契約終止的理由、資遣費發放、終止日期等進行協商,並在達成共識後,取得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承諾。

另一種常見情形則為員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雙方以「優惠退休方案」作為協議依據,提前結束勞雇關係。

當雙方達成合意終止契約時,就不屬於資遣以及非自願離職範疇,因此,勞工原則上無法要求資遣費、預告期工資,也不具備申請失業補助的資格。不過,在協議過程中,雙方通常會就資遣費進行討論,有些雇主為了促成協議,甚至願意提供相當於 6 個月失業補助的金額,以換取終止勞雇關係的共識。

 

5種終止勞僱關係方式比較

終止勞雇關係方式

發動方

預告期

資遣費

參考法令

勞方

資方

自願離職

 

 

《勞基法》第15、16條

資遣(經濟性解僱)

 

《勞基法》第11、16條

懲戒性解僱

 

 

 

《勞基法》第12條

自請資遣

 

 

《勞基法》第14條

合意終止契約

視雙方協商而定

《民法》第153條

 

離職常見FAQ

1. 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補助嗎?

由於申請失業補助時,必須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因此,如果是勞工自行提出離職,是無法請領失業補助的喔!不過,如果是因為雇主有拖欠工資、施暴、不安排工作等違法事由或其他重大惡意行為,導致勞工依法「自請資遣」,就可以憑非自願離職證明領取失業補助。

2. 資遣費什麼時候給?

根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的 30 天內,發給員工應得的資遣費,如果未依法計算金額或超過支付期限,將會被處以 30 萬以上 150 萬以下罰鍰。

3.被資遣的話,新公司會知道嗎?

原則上,公司沒有權限擅自向勞保局調閱個人資料。然而,新公司若是進行資歷查核,可能會聯繫前任雇主了解離職原因與工作表現。此外,入職時通常需要提供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也有可能因此讓新公司得知相關紀錄。

 

讓離職好聚好散

終止勞動契約看似只是「離職」,但實際上根據不同情境,對應的法律條件與權益保障也不相同。透過妥善理解各種結束勞僱關係,有助於降低勞資雙方的摩擦,也能讓離職不再是爭議的開端,而是雙方理性協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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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我是乘以拾 / 在歪腰日常,幽默苦中作樂

3年一換的不安性格,待過報紙新聞、電視製作跟網路媒體,從搶時間、趕截稿、秒回信的微工作狂,開始學著慢下腳步,重新尋找職場與生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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