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上班 3 天就人間蒸發 雇主需要付薪水嗎?
現在年輕的求職者在職場上,比起符合公司的期待,更重視自己的感覺,只要「感覺」不對就閃離的比比皆是。遇到人間蒸發的新進員工,雇主到底如何自保?快來聽聽專業法律專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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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經營一家小企業,某天有個年輕女生米娜來應徵,雙方面試的時候相談甚歡,米娜也如期來報到。沒想到米娜工作了 3 天,卻在第 4 天開始沒有出現在辦公室,電話完全不接,好像從人間蒸發一樣,連一通離職簡訊都沒有,沒有人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
但「神奇」的是,一個月後到了當初談好的發薪日,米娜來電給會計,請公司支付她工作 3 天的薪水。小張很不解,新人才上班 3 天,還在學習階段,先別說對公司有什麼貢獻,當初甚至連告知離職都沒有,公司沒有因為業務延宕要求賠償就不錯了,憑什麼還要支付她薪水?!
事先約定 3 天沒到班,也不能當成自請離職
其實小張遇到的難處,在現今的職場上也是很多老闆與人資單位普遍苦惱的問題。很多老闆常常大吐苦水,表示「人很難找」。的確,在大缺工時代,找人不容易,就算找到人,先別說能否長久在職,到職後能待多久都是個問號。
當雇主如果遇到員工突然不告而別,除了工作沒人做很困擾之外,更麻煩的是法律上還有一堆問題要應付。
曾經有企業人資問我:「公司可以跟員工直接約定, 3 天未到班就視為自請離職嗎?」
答案當然是「不行」。即使雇主在勞工報到時,要求勞工簽下這份約定,也會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而無效。
《勞基法》對於終止契約有具體規定,除了勞工自請離職、合意終止契約外,雇主要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只有在具備《勞基法》第 11 、 12 條資遣解僱或懲戒解僱事由時,雇主才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員工未到班也沒請假,到底如何處理?
勞動契約的本質,就是勞工負有依約給付勞務的義務,也就是勞工必須依契約約定的內容來工作。以本例來說,米娜沒有按照勞動契約來上班,在約定應出勤的時間,未到班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就是一般所稱的「曠職」。
根據《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如果米娜「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時,小張才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此時小張可以直接向米娜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不用預告,也就不用取得米娜同意,勞動契約就可因小張單方面的表示而終止。
如果米娜已連續 3 天沒出現在辦公室,小張該如何處理?此時小張還要注意以下事項:
1、曠職解僱必須的 2 個要件
本案例中,老闆小張要以米娜曠職為由解僱,必須同時符合「沒有正當理由」與「連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兩個條件,小張才能使用這條規定終止契約,如果只具備其中一項,小張還是不能使用這款規定終止契約。
在本案例中,建議小張可依下列提示辦理,保留各項證據,目的是未來萬一有糾紛,讓主管機關甚至是法官了解,公司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盡了該盡的義務。
- 保留聯絡記錄
員工不告而別之後,公司把所有聯絡時間都紀錄下來,包括 LINE 、簡訊或電子郵件聯繫內容均可。
- 寄發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比較正式,寄到人事資料上員工留下的送達地址,但實務上也有可能發現員工只留租屋的通訊地址,如果他搬家已不再居住租屋處,存證信函也可能有寄不到的問題。
- 以 LINE 、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
發出存證信函後,可發簡訊、電子郵件給對方,告知有寄存證信函給對方的事實,之後每隔一小段時間就再發一次簡訊及信件聯絡對方,請他說明為何未到職工作,並提醒如有正當事由應依公司規定請假,確保公司已經盡到告知義務。另外請注意,電子郵件信箱必須是員工個人提供給公司的信箱,而非公司發給的工作用信箱。
所以當勞工突然不告而別,曠職多日且無法聯繫時,比較妥當的作法應該是:由雇主設法聯繫勞工在人事資料上填載的緊急聯絡人或親友,方便的話甚至可以派員前往勞工住居所訪視,釐清勞工曠職原因(例如是否獨居生病而無法向外求援),看看勞工曠職是否「無正當理由」,再決定後續該如何處理。
不過這裡要提醒雇主的是,「取得權利」與「行使權利」是兩回事,勞動契約不會因為勞工連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累計曠工 6 日就自動終止。也就是說,並不是雇主取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勞動契約就會自動結束。
此外,雇主還要留意 30 日的除斥期間規定(除斥期間過後,依法該次終止權利就消滅不復存在),必須在「知道勞工曠工的情形已經符合法定解僱事由」時起算 30 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並注意有無其他法定限制雇主終止權行使的特殊情況(例如勞工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裁決期間,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規定,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否則若勞工提起訴訟,雇主違法終止契約的行為,將來可能遭法院判定為無效。
2、曠工的連續性不受例假、休息日影響
實務上認為,曠工不會因為中間穿插例假、休息日就中斷連續性,例假、休息日本來就免除勞工的出勤義務,所以也不會計入曠工的日數。另外,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出,勞工依法請假的日子,同樣不會中斷曠工的連續性。
舉例來說:小張與米娜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與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未出勤),米娜週四、週五及隔週週一曠工,就構成連續曠工 3 天,不會因為中間有休息日及例假就中斷繼續性,中間的休息日及例假也不會計入曠工日數。
員工曠職,雇主該支付薪資嗎?
勞工曠職的日子因為沒有給付勞務,基於勞動契約約定,工資是勞務的對價,就勞工曠職的日數,雇主依法不用發給工資。但是以本例來說,小張仍需支付米娜工作 3 天的薪水,無論該 3 日的工作對小張是否有貢獻,只要勞工有按時到班,雇主就有依法給付工資的義務。
如果雇主已經預發工資,勞工因為曠職未到班,之後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而解僱,溢發工資部分,由於勞工並未提供勞務,雇主終止契約後,可以要求勞工返還溢給工資。
就本例而言,米娜上班 3 天就消失,電話不接,始終找不到人,只要再過 3 個工作日,小張就可以曠職 3 日為依據,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不須得到米娜同意。
但只要小張沒有依法解僱米娜之前,縱使米娜都不出現,法律上仍是小張的員工。如果米娜在外以小張員工的名義做一些不好的事,不知情的小張都有承擔法律上責任的風險;甚至如果在此期間受傷或死亡,家屬來向小張爭取職災的補償責任,都是雇主很棘手的法律風險。
因此,建議最安全的方式就是以《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曠職條款」來處理,是雇主最沒有風險的自保措施。
本文出自:《勞資小白超實用寶典:懂一點法律3,32道勞資難題,招募、資遣、性騷防治全應用》,陳業鑫,天下雜誌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