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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手父母必知!哺乳時間規定與提早下班實務解析

勞工若申請提早下班哺集乳,勞動部認定原則可行,但雇主可要求簽退或協議彈性工時,助企業平衡友善職場與管理需求。

職場新手父母必知!哺乳時間規定與提早下班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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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而日前根據媒體《中國時報》的報導指出,有事業單位詢問員工是否可以在下班前一小時提出哺乳時間提早下班的需求,勞動部則回應,原則上勞工可以提出,但雇主也有權利要求員工返回公司打卡或簽退,或是雙方能協議使用「彈性工時」。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也不限只有女性 

首先,在現行哺乳時間法規中,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勞基法哺乳時間的相關精神,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度;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勞動部回應,由於哺(集)乳者不限親母乳,且親自哺乳者也不限只有女性,但申請哺乳假或相關時間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過往的函釋,哺乳時間規定並未規範受僱者親自哺(集)乳場所,若受僱者如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集)乳行為,尚無不可,且至受僱者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集)乳行為者,其往返時程仍計算在每日哺乳時間60分鐘內。 

提供哺(集)乳時間本意並非讓勞工提前下班或延遲上班 

而針對有勞工提出要在下班前一小時哺集乳,希望雇主可以允許哺乳時間提早下班,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則表示,受僱者可以提出申請於原工作時間結束前一小時哺(集)乳,但應計入工作時間內計算,雇主也可要求勞工結束哺集後返回公司打卡、簽退。 

黃維琛最後也提到,可使用「彈性工時」規定!若勞工有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符合哺乳假規定者,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相信各位的公司裡面應該或多或少有幾位新手父母,或者讀者本身就是其中之一!在現代職場,許多新手父母都面臨共同的挑戰,就是應該怎麼在工作與照顧孩子之間取得平衡,而哺乳時間也是每對父母們都必須面對的課題。無論是民間企業還是公務員機關的體系,若公司可以支援員工,在不影響工作效率的情況下更好安排相關時程(如完備哺乳時間簽呈流程),或是讓新手父母提早下班作哺乳時間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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