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職安拉警報!醫護人員面臨暴力威脅該怎麼辦?
民眾醫療需求的提升,第一線醫護人員的壓力也逐漸高漲,曾有立法委員一致提案,應將醫療暴力列為「刑法公共危險罪」,為何遲遲無果?面對醫療暴力,醫護人員該如何保障職場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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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立法委員一致提案,應將醫療暴力列為「刑法公共危險罪」,為何遲遲無果?面對醫療暴力,醫護人員該如何保障職場上的安全?
由於民眾醫療需求的提升,第一線醫護人員的壓力也逐漸高漲,面對因病情氣憤辱罵甚至動手暴力相向的不理性民眾,除了第一時間報警、蒐證並且離開現場外,事後醫護人員又該如何提告自保?那些法律可以保障醫療職場上的安全?
現行醫療法能不能保障醫護人員?
事實上,現行醫療法中已有可保護醫療人員職場安全的相關條文,且屬於「公訴罪」,不論被施暴的醫療人員是否打算提告,或是已達成民事和解,司法機關都會強制執行,如醫療法第24條及106條:
醫療法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依據民國103年修訂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後,法條明文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對醫療人員傷害之行為,屬於違反醫療法之公訴罪,無法因被害人說撤告就結束了。
醫療人員面對恐嚇、暴力、威脅該怎麼提告?
除了上述之醫療法外,若遇上不理性民眾的恐嚇、暴力、威脅,蒐證後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醫護人員自行提告(告訴乃論)
簡單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如對醫護人員辱罵,使醫護人員產生難堪,或是對其師報導是受傷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或傷害罪。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只要有對醫護人員辱罵,使醫護人員產生難堪的狀態就可能成立,假設若有暴力行為,還會有可能成立加重公然侮辱。
傷害罪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協助提告(公訴罪)
不需要等待被害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得知可能有犯罪事實,就可以主動展開偵查,若有對醫護人員有口語威脅導致心生恐懼,或是毆打醫護人員並阻止醫護人員逃離現場,使用強暴手段妨害被害人行使逃離現場的權力,即可能夠構成恐嚇罪或是強制罪。
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病患或病患家屬毆打醫護人員並阻止醫護人員逃離現場,即符合用強暴手段妨害被害人行使逃離現場的權力,則會構成強制罪。
恐嚇罪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可以看到,病患只要有對醫護人員有口語威脅導致心生恐懼,即可能構成恐嚇罪。
若遭遇相關病患或家屬暴力、辱罵、恐嚇、限制行動,除了蒐證之外一定要報警,這樣警察就會依醫療法及刑法相關規定當場把對方帶走上銬,至於告訴乃論就由醫護人員自行決定,而非告訴乃論的部分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所以各位偉大的護理人員,下次遭遇不理性病患及家屬對妳造成任何傷害,知道要怎麼保護自己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