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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後補班迷思:新進員工如何應對2月8日補班?

2025春節連假1月27日為彈性放假,需於2月8日補班。2月3日入職者雖未享彈性假,仍須補班且無加班費。若勞工1月29日休假但2月8日前離職,雇主不得扣回薪資。企業可依八週彈性工時制調整休假與補班日。

春節連假後補班迷思:新進員工如何應對2月8日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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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春節連假從1月25日(週六)開始,至2月2日(週日)結束,共計9天。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1月27日(週一)為彈性調整放假,需在2月8日(週六)補班。此調整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然而,這樣的調整對於企業雇主與勞工,特別是農曆年後才進入新公司的員工,可能會衍生一些出勤與薪資計算的問題。

一、新進員工2月3日報到,是否需要2月8日補班?

許多勞工關心,若在春節連假後才入職,是否仍需配合2月8日的補班安排?根據《勞動基準法》,企業可以依據政府行政機關的行事曆規劃工作日,並採用「八週彈性工時制度」,如果獲得工會同意(或無工會時,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即可對調休息日與工作日。

在這種情況下,1月27日的彈性放假日視為「休息日」,2月8日則視為「正常工作日」。因此,若勞工於2月3日才報到,即使未享受1月27日的彈性放假,仍需依公司行事曆出勤補班。此外,因為2月8日被視為正常工作日,雇主亦無須支付該日的加班費,若勞工當日未出勤,將被視為曠工,可能影響當月考勤記錄與全勤獎金。

 

二、1月29日休彈性假但2月8日前離職,雇主可否扣回薪資?

另一個常見的爭議是,若勞工在1月29日(週一)享受彈性假,但在2月8日補班日前離職,雇主是否有權扣回1月29日的薪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按照勞雇雙方約定發放,並不得無故扣減。若企業已依排定行事曆給予1月29日的有薪假,則視同勞工已完成該日工作義務,即使勞工在補班日前離職,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返還當日薪資。

不過,若企業內部規定1月29日的薪資須等到2月8日補班後才發放,且勞工未完成補班日工作,則企業可能會視該日為「尚未完成的薪資義務」,但此做法仍應事先與勞工約定,並不得單方面扣款,否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三、企業該安排勞工彈性放假與補班制度?

由於每年春節連假可能涉及彈性放假與補班,企業應該提前做好以下幾點準備,以確保勞資雙方的權益:

  1. 事前公告並溝通
    • 企業應在年度行事曆中明確標註彈性放假日與補班日。
    • 透過公告、電子郵件或內部系統提醒員工。
  2. 確保勞資會議同意
    • 若採用八週彈性工時制,應獲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明確公告。
  3. 對新進員工說明補班安排
    • 對於2月3日入職的新員工,應在報到時即告知2月8日的出勤義務。
  4. 薪資計算透明化
    • 若勞工在彈性假後離職,薪資計算應符合勞基法規範,避免因未清楚說明而引發勞資糾紛。

2025年春節的彈性放假與補班制度,雖然提供勞工較長的假期,但對於新進員工與即將離職者來說,仍需特別注意補班與薪資發放的規定。企業應事先與員工充分溝通,確保勞動權益與企業運營順暢,以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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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我是勞動法律知多少?侯嘉偉的勞動小小百科 / 勞動小小百科,簡單學勞動法

曾任勞動檢查員、人資、法官助理、勞動法令講師、勞動局及法院的勞動調解委員。將自己勞動法領域的經驗寫成勞動小小百科,讓勞動法律知識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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