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入 AI 取代真人省成本 雇主直接資遣員工合法嗎?
ChatGPT的橫空出世,讓不少員工職務受到影響,更有越來越多的雇主試圖以 AI 取代真人員工,減少人事支出。但,這樣做真的合法嗎?在資遣員工之前,又要留意哪些事項,才不會觸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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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 P 公司是一家以「提供客戶高品質中文財經資訊產品」為主要營運內容的企業,對地區分析師職務的條件要求是「 2 年以上財經翻譯經驗、對台灣的商業術語有通盤了解,英文和繁體中文說寫流利」,並且每月支付高達 12 萬元薪資。
李小姐自民國 101 年間獲得這份職務,任職數年來績效頗佳,然 P 公司自 105 年起引進 AI 人工智慧翻譯系統,翻譯正確率及速度均高於李小姐的工作產出,經過 2 年的調整與測試, P公司決定在 107 年 7 月資遣解僱李小姐,李小姐不服 P 公司的解僱決定,委請律師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實上, AI 人工智慧發展速度可說是光速發展, ChatGPT 更是引起熱烈討論,它流暢、精準快速的文本式問答令使用者驚豔,並且通過全球數億用戶的測試和使用,被廣泛應用在各種場合。
但同樣隨之而來的話題是:哪些工作會因為 AI 快速發展而被取代? AI 會搶走哪些人的工作?事實上,很多傳產企業在二代接班之後,試圖進行數位轉型,無形中也讓不具備數位專長的老員工面臨失業的危機。
雇主導入 AI 因而資遣員工,是否合法?
《勞基法》第 1 1 條第 4 款規定:「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這裡所謂的「業務性質變更」,除了雇主經營事業項目變更以外,就經營事業
之技術、手段、方式有所變更,致全部或部分業務發生結構性或實質性之變異亦屬之,因此雇主出於經營決策或為因應市場競爭條件及提高產能、效率需求之必要,採不同經營方式,該部分業務之實施,亦發生結構性、實質性之變異,均屬業務性質變更之範疇(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821 號判決)。
因此, P 公司引進 AI 人工智慧翻譯系統,如果是出於因應市場競爭條件、提高產能效率需求而引進新科技之生產工具、工作模式,依照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符合「業務性質變更」之範疇。
想用 AI 合法取代員工,必須先做到這一點
然而,就算引進 AI 人工智慧系統屬於「業務性質變更」,雇主要合法資遣解僱員工,也要先盡安置勞工義務,必須在已經試圖安置員工未果,或檢討公司各個職位確認無處可供安置勞工時,才能合法資遣解僱勞工。如果雇主有找到適合安置員工的職位,此種安置稱為「迴避資遣的調職」。
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同時勞工願意接受者為前提(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957 號判決)。
李小姐的律師在訴訟中主張 P 公司並未盡安置義務,並提出香港 P 公司職缺為證,主張 P 公司未將李小姐安置至香港 P 公司地區分析師職缺,不符合《勞基法》第 11條第 4 款資遣解僱要件。
但法院認為台灣 P 公司與香港 P 公司均為美商 P 公司之分公司,台灣 P 公司無法操控香港 P 公司之財務、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及薪資給付,即使香港 P 公司於當時有地區分析師、中文翻譯人員職缺,台灣 P 公司並沒有人事權限得以安置李小姐。
再者,香港職缺與台北職缺工作地點相距甚遠,又涉及國際遷徙、居留、工作證申辦等問題,就算有該類職缺,亦難認定是可安置李小姐之適當工作,因此不採信李小姐的主張,認定李小姐的雇主台灣 P 公司就該職缺並無安置義務,因此判定李小姐敗訴。
因應 AI 趨勢,4步驟降低勞資紛爭
AI 人工智慧迎面而來,未來勢必還有更多的工作受到衝擊。企業為了生存與提升競爭力,導入各種科技勢在必行,比如生產線作業員的工作權首當其衝,屆時企業該如何處理勞資關係?
事實上,無論勞資雙方都必須預先做好準備,降低紛爭發生風險。具體可採行的步驟如下:
1. 訂定明確職務內容
企業在僱用員工時,應該先訂定明確的員工合約,明確規定員工的工作內容、預定達成的工作績效與目標、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等細節,以勞動契約或職務說明書( Job Description )詳細記載。
2. 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
企業因引進 AI 或各種科技而必須進行解僱時,應該考慮到具體員工的個案情況,包括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年資等因素,特別注意勿以年齡、性別等作為解僱優先考量因素,以免構成就業歧視,並應對員工依法進行預告及協商程序。
3. 遵守相關勞動法令規定
企業在進行解僱決定時,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例如盡安置義務、依法進行預告及資遣通報、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等。
4. 建立合理的解僱程序
企業在進行解僱決定時,應該建立合理的解僱程序,包括進行離職面談、給予充足資訊與協助、提供培訓、協助轉職等,以減少員工的再就業風險,降低勞資糾紛的可能性。
以本例而言,台灣 P 公司在引進 AI 系統後,決定對翻譯工作人員進行資遣解僱前,應該遵守台灣勞動法令規定,建立合理的解僱程序,以確保李小姐等員工權益得到合法的保護。
在 AI 浪潮席捲下,勢必越來越多職務受到衝擊,老闆想以 AI 取代真人員工前,務必做到符合勞動法律規定、建立合理解僱程序、避免以年齡或性別做為解僱優先考量因素,才能夠跟員工好聚好散。
本文摘錄自:《勞資小白超實用寶典:懂一點法律3,32道勞資難題,招募、資遣、性騷防治全應用》,陳業鑫,天下雜誌出版